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期公開化、
    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本中心民間
    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稽核及其他本委
    員會提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中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一)副主任、會計、政風人員、行政組、兒少保護組及性侵害保護
          組主管共六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
    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
    一人以上出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單一運用計畫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
    次委員會追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
    議。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費用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