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勞健保
      之補助等事項。
  二、勞動基準科:勞動條件檢查、勞資爭議處理、大量解雇勞工保護、
      勞工權益基金、勞動條件及勞資爭議之處分等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科:勞工安全衛生與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及
      處分等事項。
  四、就業安全科:就業歧視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就業服務促
      進、就業保險及職業訓練推展等事項。
  五、勞動教育文化科:勞工教育補助及稽查、教學計畫之擬訂與實施、
      提供勞工教育資訊、輔導企業與民間辦理勞工教育及文康休閒活動
      之推廣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
      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檢查員、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處、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職能發展學院,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