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機動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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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勞資爭議事件,特依行政院
    訂頒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置台北市重大勞資爭議
    事件機動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有左列情形或有發生左列情形之虞者,為本小組之工作範圍:
  (一)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
        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其他事業單位之勞資爭議,其爭議之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三)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四)其他勞資爭議事件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小組成員十人,由本
    小組報請市長就左列機關團體各聘派一人兼任之:
  (一)本府勞工局。
  (二)本府工務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警察局。
  (五)本府社會局。
  (六)本府交通局。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
  (八)台北市總工會。
  (九)台北市商業會。
  (十)台北市工業會。

四、本小組視實際工作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其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第二科科長兼任:幹事二至三
    人就本府勞工局有關人員派兼。

六、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軍馬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