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不當解僱案件及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之定義如
下:
一、不當解僱案件:指勞工因勞動契約終止或其他不法解僱事件,以爭執
    僱傭關係存在,且以恢復工作為目的而涉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
    裁決者。
二、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指爭議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或其他情形特殊經
    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訴訟費用、生活費用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訴訟費用:包括每一審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律師費。
二、生活費用:
    (一)全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
          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以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核給生活費用補
          助費。
    (二)差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有工作收入,且未領取
          其他同性質補助,其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一‧二倍者,以其
          工作收入與基本工資一‧二倍之差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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