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辦法之各項補助者,除申請裁決補助,應自提起裁決之日起六十日
內申請外,其餘各項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
個月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勞動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三、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申請強制執行費以外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第一
    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第一審、
    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書影本。
七、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者,應檢附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
    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八、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附裁決申
    請書影本。
九、除第四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應檢附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外
    ,應檢附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
    。
十、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所需律師費
    補助時,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勞工主管機關認
      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除前項規定外,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二、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三、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
    (一)全額生活費用:無工作收入切結書。
    (二)差額生活費用: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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