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機構
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本市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
    三條規定之哺(集)乳室。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
    助。
四、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
    育服務。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
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托兒服務機構及第四款托育服務之收托對象,為受
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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