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額度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三十萬元。
    (二)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
          高十萬元。
    (三)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於籌備階段委聘專家學者協助興辦
          ,補助專業諮詢服務費最高五萬元。
    (四)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聘僱之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
          員人事費,補助人數以五人為限;補助金額按每人每月勞工保
          險投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之,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二萬七千元
          ,補助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托兒津貼: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
    高五萬元。
四、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
    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五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費用,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
雇主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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