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學苑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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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增強勞工法令認知,充實勞
    工工作知能,強化勞資合作關系,凝聚勞資同舟共識,進而激勵勞資
    雙方攜手連心為共謀勞資福祉而努力奮進,特設勞動學苑(以下簡稱
    本學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苑之任務如左:
  (一)關係勞動教育教學計畫之研擬。
  (二)關係勞動教育訓練課程之研究。
  (三)關係勞動教育研習訓練之執行。
  (四)關係勞動教育訓練教材之編撰。
  (五)關係勞動教育教學成果之展示。
  (六)關係勞動教育學術研討之舉辦。
  (七)關係勞動教育講座名錄之建立。

三、本學苑置主任一人,由勞工局局長兼任,綜理勞動教育全般事宜,並
    以勞工局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為諮詢單位。

四、本學苑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之命,規
    劃辦理各類勞動教育有關事宜;另依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輔導、行政
    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均由勞工局指派有關人員兼任
    ,其各組職掌如左:
  (一)教學組:負責各類勞動教育之招訓規劃、課程編排、教育編撰及
        講座聘請有關事宜。
  (二)輔導組:負責各類勞動教育之輔導、考核及聯誼等有關事宜。
  (三)行政組:負責各類勞動教育之庶務及文書等有關事宜。

五、本學苑辦理勞動教育之類別,依勞動者之不同需求分工會運用、勞資
    關系、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安全衛生、就業輔導、生涯規劃、志願
    服務等八類,各類勞動教育均分左列各級班次,凡參與勞動教育者應
    按級別循序漸進:
  (一)初級班:以增加勞動者基本認知為主。
  (二)中級班:以精進勞動者工作知能為主。
  (三)高級班:以培訓勞動者領導才能為生。
    前項各類勞動教育,除志願服務類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統一規定辦
    理外,各班次之授課時數均為十六小時,課程內容由勞工局定之。

六、本學苑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其他專業訓練或研習座談,其辦理方式可採
    自行辦理、合作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

七、參加本學苑辦理之各類勞動教育,除必要之教材購置外,一律免收費
    用。

八、參加本學苑辦理之各類勞動教育(志願服務類除外)從未缺席,並經
    考評及格者,由勞工局發給結業證明書。

九、參加本學苑辦理之各類勞動教育,經考評成績優良者,得由勞工局頒
    發獎狀或致贈獎品,並函請其所屬工作單位作為獎勵或升遷之參考。

十、本學苑設於勞工局,授課地點分設勞工局及所屬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職業訓練中心及勞工育樂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