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為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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