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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