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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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