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
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接受訂單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
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其所屬外送員於本市
從事外送服務,或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位於本市。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
,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購買商
品之訂單時起,將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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