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
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日
    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付外送員收執,並
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且不得排
除外送服務期間以外發生事故之理賠。
外送平台業者應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保存至
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
應即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應按月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市政府備查。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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