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執行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加強實施勞工教育,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識,發揮
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事業單位及工會均應依規定辦理勞工教育,並以其職工及會員為施教
對象。其他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得報請本局核備辦理勞工教育
。
三、事業單位及工會應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設推行
小組(委員會)或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四、勞工教育之施教範圍為知能教育、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及工會教育。
勞工教育課程如下,得依實際需要擇採相同或相似之課程施教,各科
時數不拘:
(一)知能教育:包括實用法規、人力資源教育、生涯規劃、環保知識
、領導藝術、志願服務、社會變遷。
(二)公民教育:包括會議規範、政治教育、經濟趨勢、國際現勢。
(三)生活教育:包括生活禮儀、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工作倫理、心
(生)理衛生、團康休閒活動及婚姻家庭關係。
(四)工會教育:包括勞工問題、勞工政策、勞工立法、工會組織、勞
資關係、團體協商、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輔導
、勞工運動、勞工育樂、勞工安全衛生、就業安全。
五、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得單獨舉辦、聯合舉辦或委託學校或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關團體辦理。
六、實施勞工教育得設講習班、訓練班或研習班。各班名稱應冠以各該舉
辦單位銜名,並以期次分別之。選調參加人員其年齡及教育程度不宜
懸殊,並宜針對不同對象施教。
七、勞工教育以啟發式自動教學法,視實際情形採專業講授、專題討論、
視聽教育、研討座談或觀摩活動等方法,並選擇適當之教學場所,以
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實施。
八、勞工教育實施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不得少於八小時,職業工人每
人每年不得少於四小時。
九、勞工教育之教師應聘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之:
(一)對於所授課程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科系畢業,對於勞工業
務研究具有心得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者。
(四)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五)從事勞工(社會)服務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三年以上或職員五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
具有經驗者。
十、勞工教育之教材由各級政府機關所編纂之教材中選用或由各任課教師
自行編纂選用。但自編(選)之教材應由舉辦單位事先報請本局備查
。
十一、舉辦勞工教育時,得運用學校、社團、社會教育機構、勞工教育中
心、民間機構、大眾傳播媒體等社會資源廣為規劃辦理。
十二、勞工教育經費之提撥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提撥:
1.產業工人之教育經費由各該事業單位負擔,依照政府規定之
數額全年一次提撥,由指定辦理勞工教育之人員或組織(小
組或委員會)規劃運用,職工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按勞
工教育總預算提撥百分之十五充作電化勞工教育聯合製播費
用。
2.職業工人之教育經費由各業工會於年度總
預算中編列百分之五至十支應。
(二)經費之運用:
1.勞工教育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2.年度勞工教育經費如有結餘時,應留作下一年度繼續運用。
十三、事業單位、工會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實施勞工教
育,且課程範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向本局勞工教育中心申請勞
工教育補助費,補助費包括講師鐘點費、膳食費(每次以新臺幣四
千元為上限)、行政費(含雜支)、場地費(以上二項每次上限各
為新臺幣五千元)、教材費(每次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每單
位全年申請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惟為因應政策需
要本局核准者,補助費用不受上述項目(講師鐘點、膳食、行政及
教材等費)、費用及總額之限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已由本局或臺北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總工會)
補助勞工教育經費者。
(二)已向參加人員收取上課學費者。
(三)未依規定期限於事前申請者,或經核准之申請案件,如課程異
動時,未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者。
(四)不屬第四點課程範圍之職業技術等訓練課程。
(五)參加學員每次未達二十人者。
(六)同一活動為聯合舉辦時,僅得以一單位申請為限。
(七)講授時數均以完整小時計算(講授課時數每次為五十分鐘),
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每次不以一人為限。
前項補助按申請順序核撥,每小時單價依市政府規定內外聘標準支
付,凡由申請單位內部人員或市政府人員擔任講師者,悉依內聘規
定辦理,至年度經費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申請勞工教育補助費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事項,於開課前十四日函送本局勞工教育
中心核備:
1.實施計畫。
2.課程配當表。
3.講師學經歷。
4.申請經費表。
5.未向本局或總工會申請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切結書(產、職業
工會適用,格式如附件一)。
(二)前款勞工教育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核定計畫、參加人員名
冊(含簽到表)、活動照片(每一課程至少一張)、及講師鐘
點費收據(格式如附件二)等資料裝訂成冊,函送本局勞工教
育中心核對後再行撥款,並由該中心開立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于各領款人。
十四、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擬定實施計畫
,報請本局勞工教育中心備查(格式如附件三);並應於年度終了
時,將當年度實施成果報請本局勞工教育中心備查(格式如附件四
)。
十五、參加連續十六小時以上勞工教育講習班、訓練班或研習班修業期滿
並經舉辦單位考評及格者,由舉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成績優異
者,酌予獎勵或表揚,並由其所屬工作單位列入年終考績或作為獎
勵與升遷之參考。
十六、事業單位或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評鑑成績優良者,由本局予以獎勵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單位名稱)△△△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畫(範例)
一、依據: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及年度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增進勞工生活知識,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促進整
體觀念與和諧勞資關係。
三、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共計△小時。
四、地點:△△△△。
五、參加對象及人數:本會會員(或本事業單位員工),計△△△人。
六、實施方式:
(一)聘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業務主管或具有實務經驗者講授。
(二)以講授及座談方式實施之。
七、實施內容:如附課程表及教材。
八、組織:設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並因應工作需要分設教務組、輔
導組及行政組、由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或本事業單位相關
人員)擔任,如附工作人員編組表。
九、經費:所需經費在本會勞工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附經費概算表
(本項僅供職業工會參用,事業單位及產業工會請參考勞工教育實施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本計畫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本項供工會參用)
本計畫陳奉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項供
事業單位參用)。
┌───────────────────────┐
│(單位名稱)△△△年度勞工教育工作人員編組表(│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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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職│姓名│現任│ 工 作 項 目│備 註│
│ │ │職務│ │ │
├─────┼──┼──┼──────┼────┤
│主 任│ │ │指導全般事務│ │
├─────┼──┼──┼──────┼────┤
│副 主 任│ │ │協助指導全般│ │
│ │ │ │事務 │ │
├─────┼──┼──┼──────┼────┤
│執行秘書 │ │ │承主任、副主│ │
│ │ │ │任之命綜理全│ │
│ │ │ │般事務 │ │
├─────┼──┼──┼──────┼────┤
│教務組組長│ │ │辦理教務事宜│ │
│ │ │ │及講師聘請 │ │
├─────┼──┼──┼──────┼────┤
│教務組副組│ │ │辦理教務事宜│ │
│長 │ │ │及講師聘請 │ │
├─────┼──┼──┼──────┼────┤
│教務組組員│ │ │辦理教務事宜│(1-3人)│
│ │ │ │及講師聘請 │ │
├─────┼──┼──┼──────┼────┤
│輔導組組長│ │ │辦理輔導及報│ │
│ │ │ │到事宜 │ │
├─────┼──┼──┼──────┼────┤
│輔導組副組│ │ │辦理輔導及報│ │
│長 │ │ │到事宜 │ │
├─────┼──┼──┼──────┼────┤
│輔導組組員│ │ │辦理輔導及報│(1-3人)│
│ │ │ │到事宜 │ │
├─────┼──┼──┼──────┼────┤
│行政組組長│ │ │辦理行政及接│ │
│ │ │ │待事宜 │ │
├─────┼──┼──┼──────┼────┤
│行政組副組│ │ │辦理行政及接│ │
│長 │ │ │待事宜 │ │
├─────┼──┼──┼──────┼────┤
│行政組組員│ │ │辦理行政及接│(1-3人)│
│ │ │ │待事宜 │ │
└─────┴──┴──┴──────┴────┘
┌───────────────────────┐
│(單位名稱)△△△年度勞工教育課程表(範例) │
├─────┬───┬───┬───┬───┬─┤
│ 課\ 時 │ │ │ │ │ │
│\ \ 間│ - │ - │ - │ - │ │
│日\ \ │ │ │ │ │ │
│ 期 \ 程 │ │ │ │ │ │
├─────┼─┬─┼─┬─┼─┬─┼─┬─┼─┤
│△ ︵ │報│輔│始│︵│科│︵│科│︵│賦│
│月 星 │ │ │ │主│ │講│ │講│ │
│△ 期 │ │導│業│持│ │ │ │ │ │
│日 △ │ │ │ │人│ │師│ │師│ │
│ ︶ │到│組│式│︶│目│︶│目│︶│歸│
└─────┴─┴─┴─┴─┴─┴─┴─┴─┴─┘
┌───────────────────────┐
│(單位名稱)△△△年度勞工教育經費概算表(範例)│
│ 中華民國△△△年△月│
├────┬───┬───┬───┬───┬──┤
│科目名稱│單 位│數 量│單 價│金 額│說明│
│及用途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附件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
(單位名稱)勞工教育通知書(範例)
字第 號
┌────┬──────────────────┐
│受 文 者│ │
├────┼──────────────────┤
│事 由│△△△年度勞工教育 │
├────┼──────────────────┤
│時 間│中華民國△△△年△月△日△上△時△分│
├────┼──────────────────┤
│地 點│ │
├────┼──────────────────┤
│參加人數│ │
├─┬──┼──────────────────┤
│課│內容│ │
│ ├──┼──────────────────┤
│程│講師│ │
├─┴──┼──────────────────┤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指導單位│ 請派員指導 │
│ │臺 北 市 總 工 會 │
├────┼──────────────────┤
│ │本項實施計畫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備 註│△年△月△日北市勞工三字第 號函同│
│ │意備查 │
└────┴──────────────────┘
附 ┌────┬───────────────┐
件︵│勞教日期│ │填
三單├────┼───────────────┤表
位│地 點│ │日
名├────┼───────────────┤期
稱│申請人數│ │:
︶├────┼───────────────┤
△│實到人數│ │
△├────┼───────────────┤
△│ 課 │ │
年│ 程 │ │
度│ 內 │ │
│ 容 │ │
次├────┼───────────────┤
勞│ 講 │ │
工│ 師 │ │
教│ 姓 │ │
育│ 名 │ │
實├────┼───────────────┤負
施│勞教時數│ (共計 小時)│責
情├────┼───────────────┤人
形│ 實 │ │:
報│ 施 │ │
告│ 情 │ │
表│ 形 │ │
︵├────┼───────────────┤
範│ 經 │ │
例│ 費 │ │
︶│ 金 │ │
│ 額 │ │
├────┼───────────────┤
│ 備 │ │
│ 註 │ │印
└────┴───────────────┘
附件四
┌──────────────────────┐
│(單位名稱)△△△年度 次勞工教育參加人員名│
│冊(範例) │
├─┬──┬──┬──┬┬─┬──┬──┬──┤
│編│姓名│簽名│備註││編│姓名│簽名│備註│
│號│ │ │ ││號│ │ │ │
├─┼──┼──┼──┼┼─┼──┼──┼──┤
│ │ │ │ ││ │ │ │ │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2.│ │ │ │
│ │ │ │ ││ │ │ │ │
└─┴──┴──┴──┴┴─┴──┴──┴──┘
說明:
一、本名冊應於勞工教育舉辦完竣後,年度終了時送勞工局備查。
二、本名冊不得代簽,未參加人員不得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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