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
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
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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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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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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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係出於故意者,本府裁處罰鍰時,得
按前點各該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本法
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事業單位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
節、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
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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