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營造業工作場所危害之動態變化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落實雇主自主檢查管理,並確立本府勞動監督
檢查之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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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本市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營造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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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監督檢查時,應要求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於
每日作業前,針對各工作項目勞工施以勤前教育;另對共同作業者應
告知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勤前教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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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勞工進場作業前,雇主應確實詳載相關勤前教育防災事項於工作
日誌中,並要求作業勞工確認並確實遵守。
(二)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將不定期前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
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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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及處分:
(一)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每位每月應依本要點實施勞動監
督檢查二十五場次以上。
(二)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先確認事業單位是否落實自主檢查,並於勞
動檢查會談紀錄上由事業單位(工地)負責人簽認。如違反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未依規定執行者,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處分。
(三)如有虛偽情事,因而發生死亡職業災害者,並予追究偽造私文書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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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表格(參考例),由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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