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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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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受補助者辦理補助案,其執行地點應依消防法規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辦理檢修及申報等事宜,並應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合格證明文件函送重建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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