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會議旁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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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機關
    (構)、團體,瞭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就業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委員會)會議討論內容,開放申請旁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曾受就業基金專戶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工作計畫方案之機關(構)、團體,每單位代表(以下
        簡稱機構、團體代表)以一  人為限。
  (二)設籍本市且年滿十五歲以上並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必要時得由一人陪同協助,但應事先辦理
    登記;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或多重障礙者,得由
    其家屬代理出席。

三、旁聽名額如下:
  (一)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二)身心障礙者三人。
  (三)重大之特定議題,得經主席裁示增加二人。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勞工局於委員會議開議前十日在其網頁上公告並開放登記。
  (二)登記日期於委員會開會前五日截止,且依登記順序至額滿為止。
    依前項申請登記之申請人,得自勞工局網頁上查詢登錄成功者名單,
    勞工局不另函通知。

五、旁聽人應於會議當天,攜帶下列證明文件,向勞工局領取旁聽證後,
    始得入場旁聽。
  (一)機構、團體代表應出示該機構、團體之授權書(授權書格式如附
        件)及身分證件。
  (二)身心障礙者應出示身心障礙手冊。
  (三)陪同協助身心障礙者之旁聽人,應經該身心障礙者現場口頭證明
        及出示身分證件。
  (四)代理身心障礙者出席之家屬,應出示家屬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證
        件。

六、旁聽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得參與表決、發言、提案。
  (二)不得攝影、錄音。
  (三)保持整潔,不得喧嘩或鼓掌。
  (四)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酒醉者,不得入場旁聽。
  (五)會議進行決議時,經委員提議請旁聽人迴避,經主席裁示後,勞
        工局得令旁聽人迴避。

七、違反本要點而不聽勸阻者,勞工局得令其離場。

八、申請者於當屆委員任期(第五屆委員任期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九
    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內,以旁聽一次為限;如登錄成功而未旁聽
    者,視同放棄該次機會。

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