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教育館場地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教育館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指展演場、2樓及3樓會議室、2樓及3樓教室、3樓多功能講演廳。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五、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