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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試
    (以下簡稱口試甄試),為使各試務人員於甄試期間落實嚴守保密規
    定,審慎執行各項試務保密工作,確保甄試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進行,俾利用人機關招考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應保密之資料如下:
  (一)報考者之個人資料。
  (二)命題及口試委員名單。
  (三)口試專業性問題及參考答案。
  (四)已評定之口試評分表。
  (五)榜示前之錄取名單。
  (六)依其他相關法規應保密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資料,用人機關得於榜示後公布,並登錄至本處提供之
    網站平臺。

三、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應遵守保密規定之人員、條件限制及保密內容如
    下:
  (一)擔任甄試作業之資格審查委員、命題委員及口試委員,均應聲明
        有關試務之內容,將依典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保密、迴
        避之規定,絕不對外洩漏。
  (二)命題委員應確認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之情
        事;口試委員應確認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
        ,且非為應考人之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非為應考人學位
        論文之指導教授等情事。
  (三)其它參與試務工作且知悉甄試作業中應保密事項之人員,亦應遵
        守典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保密、迴避之規定,不得有徇
        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之情事。

四、本處辦理口試甄試,保密措施之執行與分工如下:
  (一)受本處委託辦理應考人報名資料電腦輸入及建檔試務工作之廠商
        ,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簽署保密聲明書,並交由本處收執列管。(
        承辦課、秘書室)
  (二)接受本處委託擔任甄試作業之資格審查委員,應簽署保密聲明書
        ;命題委員及口試委員應簽署保密與迴避聲明書,並交由本處收
        執列管。(承辦課)
  (三)本處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口試委員之名單及簽辦公文,應標示為密
        件,陳核或會辦過程,承辦人須親自持送,必要時置得以密件專
        用封套封裝處理。正式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口試委員時應以密件發
        函,行文單位並以分繕方式保密。(承辦課)
  (四)各用人機關應配合本處,將口試專業性問題及參考答案、命題委
        員名單、命題委員保密與迴避聲明書、口試委員名單及口試委員
        保密與迴避聲明書,於指定期限前,以密件免備文方式逕送本處
        承辦課,承辦課應於收受時檢查前揭文件是否切實密封。(承辦
        課)
  (五)各用人機關均將前揭密件封送達本處承辦課後,應由承辦課指派
        專人會同政風室主任啟封,確認是否已配合備妥相關文件,如有
        缺漏,應立即通知用人機關儘速補正。(承辦課、政風室)
  (六)經本處承辦課專人會同政風室主任清點各類口試專業性問題及參
        考答案之題數及套數無誤後,應將各類甄試之「一般性問題」及
        「專業性問題與參考答案」,由政風室主任分依套別逐一以本處
        之信封密封,並於彌封處蓋用「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密封章」之圓
        戳。(承辦課、政風室)
  (七)試題密封完成後,存放於政風室之公文櫃,經上鎖後黏貼封條於
        抽屜或保管箱兩側,並拍照存證,由政風室主任保管至口試當日
        。(承辦課、政風室)
  (八)各類甄試上午或下午口試開始前15分鐘,由承辦課主管或由主管
        指派專人會同政風室主任前往各試場分送試務人員,經各試場試
        務人員確認密封無異狀後,當場拆封取出試題。(承辦課、政風
        室)
  (九)進入口試試場前,口試委員、試務人員及應考人之手機應予關機
        。(承辦課)
  (十)本處如發現口試委員與特定報考人間有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
        之應迴避事由,處理原則如下(承辦課、政風室):
        1.甄試前發現,應儘速通知指派機關改派口試委員。
        2.本處於甄試當日召開口試委員說明會時,須告知口試委員應於
          口試前詳閱全體報考者之基本資料,如發現有應迴避事由應主
          動告知本處,且不得參與口試評分,該類科全體應考人之甄試
          成績,以其它參與口試委員評定之分數平均計算之。
        3.口試中或口試後發現者,該類科全體應考人之甄試成績,應迴
          避口試委員已評定之分數不列入計算,以其它參與口試委員評
          定之分數平均計算之,並通知指派機關,應迴避口試委員。
        4.口試當日或進行中核派委員倘因故無法擔任委員,經徵得其他
          委員同意後,得以其他委員代之,或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本處公告各類甄試資訊於本處官方網站及台北人力銀行網站前
          ,應審慎檢視公告內容無揭露報考人個人資料之疑慮;另公告
          資格審查結果時,遮蔽隱部分名字以「○」取代、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末4 碼以「 *」進行隱碼,以維護個人隱私。(承辦
          課、秘書室、台北人力銀行)
  (十二)甄試口試結束後,相關試題及口試評分表應由承辦課指派專人
          妥慎保管,以防止分數遭竄改或遺失;錄取名單於榜示前,不
          得自行對外發布或洩漏告知應考人。(承辦課)
  (十三)各次甄試錄取名單榜示後,本要點仍有保密必要之資料,由承
          辦課指派專人集中保管,保存期間 1年,期限屆滿後始得造具
          清冊(臚列詳細資料名稱及數量),予以銷燬。(承辦課)

五、本處辦理口試甄試,發生洩密情事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用人機關、人事處及本處人員,因擔任資格審查委員、命題
        委員、口試委員或其它參與試務工作,而知悉甄試作業應保密之
        事項者,未能遵守相關保密規範,致發生洩密情事者,禁止再次
        參與甄試作業;如對試務作業產生不良影響者,應視情節輕重,
        由各權管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前揭人員、本處委外建檔廠商及聘請擔任口試委員之專家學者,
        如有發生洩密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六、各次口試甄試專案機密維護工作執行完畢後,如有發生洩密或其它異
    常情事,由政風室會同各有關單位實施工作檢討,提出優、缺點及改
    進意見簽報本處處長;每年並於廉政會報報告保密工作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