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警察局局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掌理行政、庶務、出納、文書、印信、財產管理、接待參
      觀及不屬其他組別等事項。
  二  企劃組:有關短中長程計畫擬訂及研究、資訊、管考、成果提報、
      公共關係、委員會幕僚等事項。
  三  防治組:綜理規劃本市少年犯案密集區之區域防治工作,協調執行
      少年個案輔導及轉介、團體、社區等經常性服務方案,並整合資源
      推動少年生心理、法令及親職教育宣導,執行不良及虞犯行為之預
      防、組織訓練及增進社會參與等事項。

  本中心分區設立少年輔導組,其所需人員由本中心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中心置組長、督導、社會工作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主任代理。

  本中心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諮詢顧問小組。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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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少 年 輔 導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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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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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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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1   │本職稱之官等│
│        │      │至第八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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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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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    │薦任  │第六職等│12  │本職稱之官等│
│        │      │至第七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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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委任或│第五職等│22  │本職稱之官等│
│師      │薦任  │或第六職│    │職等暫列。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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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4   │內二人得列薦│
│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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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3   │            │
│        │      │至第五職│    │            │
│        │      │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2   │            │
│        │      │至第三職│    │            │
│        │      │等      │    │            │
├────┼───┼────┼──┼──────┤
│會計員  │      │        │(1) │由臺北市政府│
│        │      │        │    │主計處派員兼│
│        │      │        │    │任。        │
├────┼───┼────┼──┼──────┤
│人事管理│      │        │(1) │由臺北市政府│
│員      │      │        │    │人事處派員兼│
│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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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48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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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壬、│
│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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