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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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警察局局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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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掌理行政、庶務、出納、文書、印信、財產管理、接待參
觀及不屬其他組別等事項。
二 企劃組:有關短中長程計畫擬訂及研究、資訊、管考、成果提報、
公共關係、委員會幕僚等事項。
三 防治組:綜理規劃本市少年犯案密集區之區域防治工作,協調執行
少年個案輔導及轉介、團體、社區等經常性服務方案,並整合資源
推動少年生心理、法令及親職教育宣導,執行不良及虞犯行為之預
防、組織訓練及增進社會參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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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區設立少年輔導組,其所需人員由本中心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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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督導、社會工作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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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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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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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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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主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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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諮詢顧問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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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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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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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少 年 輔 導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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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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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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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1 │本職稱之官等│
│ │ │至第八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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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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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 │薦任 │第六職等│12 │本職稱之官等│
│ │ │至第七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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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委任或│第五職等│22 │本職稱之官等│
│師 │薦任 │或第六職│ │職等暫列。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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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4 │內二人得列薦│
│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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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3 │ │
│ │ │至第五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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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2 │ │
│ │ │至第三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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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1) │由臺北市政府│
│ │ │ │ │主計處派員兼│
│ │ │ │ │任。 │
├────┼───┼────┼──┼──────┤
│人事管理│ │ │(1) │由臺北市政府│
│員 │ │ │ │人事處派員兼│
│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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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48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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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壬、│
│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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