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犯罪偵防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主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定少年警察隊(以下
    簡稱少年隊)工作重點與受理案件範圍及偵處方法,參酌其工作特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令依據:
(一)本局少年隊辦事明細表。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四)刑法與有關刑罰法令及刑事訴訟法。
(五)本局少年隊留隊輔導辦法。
(六)其他有關法令。
三、重點工作:
(一)偵破有關少年重大刑事案件。
(二)執行巡邏勸導登記防止少年不良行為與取締少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
(三)協助家長或學校輔導問題少年。
(四)偵查各項重大刑事案件。
四、受理範圍:
(一)偵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之有關少年重大刑事案件。
(二)偵查本局刑警大隊刊登之治安情況彙報所列重大刑事案件。
(三)協助偵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偵防指揮中心刊登之偵防通報所列
      重大刑事案件。
(四)受理市民或學校直接報案者以刑案為主,民事糾紛除涉及少年問題
      外概不受理,此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查處以防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案件為限。
(五)上級長官交辦案件之查處。
五、偵處方法:
(一)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之案件應由當日之值勤官即時派遣適當人員
      偵處,如限於警力交通無法及時出動時應即通報該管分局就近查處
      ,如屬重大刑事案件應儘速協調管區分局偵處,並登記互為管制案
      件全力偵破,偵破時應依規定迅速分別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及管
      區分局備查。
(二)本局刑警大隊治安情況彙報與警政署刑扣警察局偵防通報內刑登之
      重大刑事案件,少年隊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主動積極偵查並蒐集
      情報與證據,偵破時循刑警系統依規定迅速電話報告本局刑警大隊
      勤務指揮中心,轉報警政署犯罪偵防指揮中心及通知管區分局備查
      。
(三)受理市民或學校報案情況急迫者由少年隊審酌案情先行依法查處外
      ,事後應迅速將查處情形簽報核處。
(四)少年隊執行逕邏勸導登記防止少年不良行為,即時填報巡邏報告表
      ,通知教育主管機關、少年就讀學校及之家長嚴加管教。如發現違
      法或虞犯少年應即時簽報後依法分別處理。
(五)少年隊主動獲得有關犯罪情報或經由線民或關係人提供有關治安情
      報時,除現行犯外應先簽報核定後再依法偵處。
(六)少年隊偵處重大刑事案件應與本局刑警大隊及各分局密切協調配合
      ,如係主動偵破者自行依法處理外,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迅速通報
      ,如係本獲其他單位通報已偵破之重大刑事案件之人犯時,應移交
      通報單位依法處理。
(七)上級長官交辦案件應依法迅速查處,並將結果呈報。
(八)少年隊為預防少年犯罪,受理家長委託問題少年留隊輔導時,除酌
      情予以輔導外應追查受輔少年之不良行為原因,並蒐集有關少年犯
      罪情報或虞犯資料依法作妥善之偵處。
(九)少年隊對於本市各級學校訓導單位或軍訓教官應經常密切取得聯繫
      ,交換不良少年學生資料,以便採取偵防措施。
(十)少年隊偵辦刑案應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基於案情必
      要需通知嫌疑人或被告到案訊問查證時,應先簽准填發司法警察官
      辦案通知單、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或同行時亦應先簽核後,再向司
      法機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