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
  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
      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四)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與門診
        、住院病人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衛生教育及研
        究等事項。
  (五)心臟血管內科:內科、小兒心臟血管病門診、住院病人及休克、
        危險性心律不振、急性心衰竭、心肌梗塞等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七)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住院病人及尿毒症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一)職業醫學科:職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感染科:感染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二、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
      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三)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七)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口腔外科:口腔外科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三、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
      管理及教學訓練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核子醫學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解剖病理科: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三)放射線診斷科:分設一般攝影股、特殊攝影股及急診攝影股等三
        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1.一般門診、健檢、體檢攝影。
      2.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及特殊攝影檢查查。
      3.一般及普通急診攝影、幅射防護檢查。
  (四)檢驗醫學科:分設生化股、細菌股、門診股、血庫股、血清免疫
        股及血液股等六股。綜理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
        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四、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
      有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五、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六、社區醫學科:綜合社區內醫療、保健、防疫、公共衛生及研究發展
      等事項。
  七、中醫科:綜理中醫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
      發展等事項。
  八、藥劑科:分設臨床藥學股、調劑製劑股、藥品管理股及中藥股等四
      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營養科:醫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衛生教育室:對民眾及病人衛生教育之擬訂宣導、教材之製作、
        公共衛生教育推展等事項。
  十二、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住院室:分設下列各股:
    (一)綜合業務股:門、急診、掛號、批價、病人住、出院事務及帳
          務處理。
    (二)保險事務股:帳務處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及財物
          管理等事項。
  十四、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五、資訊室:電腦設備規劃購置、資訊系統之規劃、研究發展、維護
        、資料管制、電腦相關訓練及相關資料、資訊統計等事項。
  十六、企劃室:綜理企劃、公共關係、醫療法令、績效評估、成本分析
        、研考、醫院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畫、圖書與教材製作
        管理、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各種委員會管
        理及有關各科室綜合業務彙整等事項。
  十七、勞工安全衛生室:醫院感染控制、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
        檢查及督導職業災害調查統計等事項。
  十八、秘書室:分設下列二股:
    (一)工務股:醫學工程、修繕養護、污染防治工程、空調水電機械
          管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股: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事務、衛材消毒
          、採購供應與庫存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業務等事
          項。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
  主任、股長、住院醫師、護理長、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
  分析師、設計師、技士、社會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人
  )及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
  專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