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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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
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高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兼顧員工公私
生活需要及消除緊張情緒,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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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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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
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駐人員)。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定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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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上午8時至9時;下午5時至6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
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
上午 9時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在此核心時間內,
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午休時間:中午 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櫃臺留守等需為民
服務人員除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第五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經機關同意後,依該同點之規定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
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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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日彈性上班時段內,員工得自由選擇上班時間,其全日上班時數每
日需上足8小時,半日上班,應足4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數者,除按
現行規定請假外,一律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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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
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 8時30分至12時30分)辦理,
當日下午上班時間為1時30分至5時30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 4小時後計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8時3
0分起算至9時30分,應請假1小時,9時30分至10時30分以前
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至下班
(離開)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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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一)上午9時以後到達者為遲到,下午5時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
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請假、出差、外勤人員,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
者,以曠職論。
(三)平時加班人員及例假加班人員,到、退均要辦理到、退勤登記
、打卡或感應後,始計算加班時數。
(四)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其無故不在勤者,或請假
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五)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致無法辦理打卡或感應時,由人事
室通知改按簽名方式,並指派各單位專人負責出勤管理。
(六)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
適度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 1人以上上班
,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
而影響業務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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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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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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