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檢驗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服務對象及繳驗證件:
  (一)
        1.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須在臺北市建設局登記有
          案者為限)影印本一份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且申請項目
          需與營業項目相符。
        2.臺北市市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填寫衛生檢驗申請表一份。
  (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二、檢驗費用:
  (一)營業衛生檢驗(溫泉水、泳池水及浴池水)新臺幣五百元。
  (二)包裝容器檢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包裝飲用水衛生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包裝飲用水細菌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五)食用冰塊細菌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六)農藥殘留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美白化妝品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八)中藥摻加西藥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九)其他(化學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微生物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
    (視實際需求,擇定檢驗項目)

三、樣品需要量:
  (一)液體:五百毫升。
  (二)固體:五百公克。
  (三)包裝容器:表面積每個二百平方公分以上,需三個。
  (四)中藥摻加西藥:五十公克(毫升)。
  (五)美白化妝品:二十公克(毫升)。

四、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郵寄申請不受此限)

五、受理地點:衛生局檢驗室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二段一百十一號二
    樓電話:28277312轉2109

六、作業時間:衛生檢驗九個工作天,細菌檢驗七個工作天。

七、送驗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
        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及用途。例:己二烯酸(防腐劑)。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

八、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
    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九、進口食品或進口礦泉水須備輸入許可證,海關外貨進口報單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等影印本各一張,包裝上須有中文標示。

十、包裝飲用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