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項目包括:
(一)一般照護護理費。
(二)住房費。
(三)一般膳食費。
(四)診察費(每月至少一次)。
|
三、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殊照護床: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但超過新臺幣六萬元者
,由機構以專案方式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二)雙人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三)三床至四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四)五床以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
四、附註:
(一)收取費用不得超過上列上限。
(二)材料費: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十五計價。
(三)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收費。
(四)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項目另外收費,有特殊情況不能依本收費基
準收費者,應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