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臺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項目包括:
  (一)一般照護護理費。
  (二)住房費。
  (三)一般膳食費。
  (四)診察費(每月至少一次)。

三、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殊照護床: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但超過新臺幣六萬元者
        ,由機構以專案方式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二)雙人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三)三床至四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四)五床以上房間:每月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四、附註:
  (一)收取費用不得超過上列上限。
  (二)材料費: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十五計價。
  (三)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收費。
  (四)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項目另外收費,有特殊情況不能依本收費基
        準收費者,應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