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認可機車排氣檢測服務中心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爰依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認可機車排氣
    檢測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並說明管理考核事宜,以提供
    市民機車檢測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三、機車修護保養廠、經銷商及服務站具有左列資格者,得由各機車製造
    廠或進口機車總代理商推薦,向環保局申請認可(申請及審核表如附
    件一)設置檢測中心,並懸掛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二)及標示牌於該
    檢測中心明顯處。
(一)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者。
(二)開業六個月以上者。
(三)聘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訓練合格,並頒有訓練合格證書之排氣檢
      驗人員二名以上者。
(四)具備檢測場地五坪以上,且同時可容納待檢機車三輛以上並經環保
      局評鑑認可者。
(五)具備經環保局認可之車輛排氣檢驗儀器壹套以上者。
四、檢測中心服務項目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免費受理各種廠牌機車一氧化碳及碳氫化合物濃度之排氣檢測。
(二)受檢機車排氣不合格之簡易調整(免費但以原廠牌為原則)。
(三)受檢機車排氣不合格須更換污染控制零件,得依價目表標不價格,
      酌收工本費(以原廠牌為原則)。
(四)對受檢合格的機車發給(或填寫)有效期限三個月之機車排氣檢測
      紀錄卡(由環保局統一編號印製發給並追蹤考核)。
五、機車造廠或進口機車總代理商應負責督導共所推薦經認可設置之檢測
    中心,並由環保局對檢測中心列管考核。
六、檢測中心應明顯標示更換污染控制零件之統一價目表,未按標示之價
    目表合理收費者,由機車製造廠或進口機車總代理商負責督導改善。
七、機車經檢測中心檢測排氣不合格者,經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該檢
    測中心得檢查機車並應告知可能改善排氣狀況之維修更換項目及費用
    (以原廠為原則),並由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決定是否交該檢測
    中心維修,檢測中心不得未經同意即強行維修,如有上述情形,由機
    車製造廠或進口機車總代理商負責督導改善。
八、檢測中心對前往受檢而未帶行車執照或證明文件之機車,得不予檢測
    ,並告知未能檢測之原因。
九、檢測中心對受檢之機車應詳實填寫檢查記錄表及工作成果統計表;對
    其檢驗儀器應做定期保養、校定及更換濾材,並將保養、校正及更換
    濾材紀錄保存一年;環保局得隨時前往檢查檢測中心之各項紀錄。
十、環保局對於隨身攜帶排氣檢測紀錄卡,且最近一次檢測合格日期未超
    過三個月之機車,得免路旁不定期排氣檢驗。但得攔車抽驗複檢,經
    複檢不合格者不予處罰,惟當場收回並取消排氣檢測紀錄於,責令改
    善。
十一、檢測中心應於每月七日前將上月檢查紀錄表、工作成果統計表及保
    養紀錄等資料,逕送環保局備查。
十二、檢測中心聘請之排氣檢驗人員如有離職或合格證書逾期失效致檢驗
    人員少於二名之情形者,應於七日內先向環保局報備,並於六個月內
    完成另聘或遴選人員前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向
    環保局核備。
十三、檢測中心之檢驗儀器如有損壞或故障,致無法檢測時,應於三日內
    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環保局報備,修復時亦同。
十四、檢測中心不得任意變更設置地點,如欲變更設置地點,應依本要點
    三之規定向環保局重新申請認可設置。
十五、檢測中心經認可設置之日起滿三年者,應依期滿三個月前,依本要
    點三之規定向環保局重新申請認可設置。
十六、環保局對各檢中心考核方法如左:
  (一)適時辦理查核工作,並於每年辦理評鑑一次,成績優良者,報請
        本府表揚或給予適當獎勵。
  (二)測中心翃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一次;相同情形經連續二次
        警告後仍不改善者或一年內累積警告達三次以上者,撤銷其認:
      1.未確實製作檢查紀錄或未確實保養、校正、更換濾材並作成紀錄
        者。
      2.未於每月七日前提報各項資料表格者。
      3.未按標示之價目表合理收費或未經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即強
        行維修者。
      4.檢測服務態度不佳者。
      5.同圍環境維護不良者。
      6.經抽驗複檢同丑檢測中心於一個月內有三輛以上超過排放標準且
        該檢測服務中心無法提出非其責任之證明者。
      7.檢驗儀器損壞或故障,無法檢測,未於三日內向環保局報備者。
  (三)檢測中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認可:
      1.檢查紀錄卡發給不實或拒發或販賣者。
      2.無故拒絕檢測車輛者。
      3.未依規定檢驗車輛或檢驗不實者。
      4.排氣檢驗人員少於二名且未向環保局報備者。
      5.排氣檢驗人員非實際任職於該檢測中心者。
      6.執行排氣檢驗之人員未領有合格證書者。
      7.使用非環保局認可之檢驗儀器者。
      8.未經核准面擅自於檢測服務中心以外之地點實施檢測服務工作者
        。
      9.經原推薦機車製造廠諼撤銷推薦或更改經銷其他廠牌之機車者。
     10.變更設置地點,未向環保局重新申請認可設置者。
     11.其他經環保局認定有嚴重違反規定者。
    前項檢測中心經撤銷認可者,環保局得視其違規情節,限制其在六個
    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設置。
十七、本府得依本市各行政區域分布之需要性,授權環保局認可設置檢測
      中心之數。
檢測儀器應符合之主要規格如下:
一、適用範圍:測定汽油汽車及二行程、四行程引擎機車怠速運轉排氣中
    廢氣之濃度。
二、測定項問: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 及碳氧化合物(HC)
三、測定原理:非分散性紅外線吸收法(NDIR)。
四、分析裝置:分析裝置構造如下:
  (一)試樣採取裝置:
      1.採取器(參考如圖1 )
      2.粗過濾器(玻璃棉)。
      3.流路配管:原則上內徑為4 或6 ㎜,管及閥之材質應使用不銹鋼
        、四氟化乙烯、玻璃等碳氫化合物不易侵入且吸著性小之材料或
        其他受廢氣性質、溫度影響之材料。
      4.流量計:通過分析計影體之流量,若少於設定之流量時,警示燈
        會亮。
      5.細過濾器:(濾紙)。
      6.除水器:在不影響測值下,分離試樣氣體中之水汽,並以幫浦抽
        出儀器外。
      7.抽氣幫浦:使試樣氣體自試樣採取器至分析計之流路,不致產生
        滯留。
      8.套管:長60公分,內徑4 公分之不銹鋼套管,前端具有可變換之
        套頭或各型固定之套頭,以配合不同排氣管之採測。
  (二)非分散性紅外線分析計:使用下列各獨立之分析計
      1.一氧化碳分析計(CO)。
      2.碳氫化合物分析計(H0)。
      3.二氧化碳分析計(CO)
  (三)各分析計之構造:(參考如圖2 )
      1.光源:通過試樣管及參考管之紅外線應相同。
      2.試樣管。
      3.參考管:需裝有加熱器以保持與試樣氣體相同之溫度。
      4.固定式波長濾波器。
      5.檢知器。
      6.通過碳氫化合物分析計之流量為五分升/分鐘以上,一氧化碳分
        析計之流量為三公升/分鐘以上。
      7.測定的拖長時間(HANG UP) 不得超過20秒。
  (四)分析計之測定範圍:如下表
┌───────────┬───────────┐
│分  析  計  種  類    │測定濃度範圍(體積)  │
├───────────┼───────────┤
│                      │0-2% CO              │
│一氧化碳分析計        ├───────────┤
│                      │0-10% CO             │
├───────────┼───────────┤
│                      │0-2000PPH  C6H14      │
│碳氫化合物分析計      ├───────────┤
│                      │0-1500PPH  C6H14      │
├───────────┼───────────┤
│二氧化碳分析計        │0-20% CO             │
└───────────┴───────────┘
  (五)精度:
    1.再現性:±2%全刻度範圍內。
    2.穩定性:±3%全刻度範圍內。
    3.反應時間:10秒鐘內可達90%反應。
  (六)記錄器:
五、反沖洗裝置:在碳氫化合物分析計之流路,為防止高濃度污染,應具
    有反沖洗幫浦洗其流路,流量不得少於5 公升/分鐘。
六、指示計:使用下列各獨立之資料顯示器,以發光二極體(LED) 或液
    品(LCD) 或指針型顯示
  (一)一氧化碳濃度顯示器(**.**%)
  (二)碳氫化合物濃度顯示器(*****PPM)
  (三)二氧化碳濃度顯示器(**.**%)
七、暖機時間:約30分鐘。
八、操作環境:外在環境溫度0-40℃及相對濕度≦90%範圍內可正常連續
    使用者。
九、電源:AC:110±10V,60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