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與工商業界加強聯繫溝通會議管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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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規劃與工商企業界之聯繫與溝通
    ,落實本市產經環境之改善,創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更蓬勃
    便民、有效率的工商大都會,特設置臺北市政與工商業界加強聯繫溝
    通會議管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由本府民
    政局、財政局、教育局、建設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工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處、新聞處、主計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工務局建築管理
    處、臺北銀行、本市稅捐稽徵處等機關(構)首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八至十人,由本府財政局及本市稅捐稽
    徵處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辦理本小組行政及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各種形式之工商企業界溝通協調會議(談)等有關事項。
  (二)統籌規劃市長與企業有約等相關事項。
  (三)加強本府與工商企業界之協調溝通與聯繫,派員列席參加公會、
        企業、團體定期會議有關事項。
  (四)彙整會議建言,移請權責相關局、處辦理,並督請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負責管考追蹤。
  (五)協調辦理各局、處研提具體協助方案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