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倉庫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農業區。
  除前項使用分區外,必要時得劃定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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