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使用分區使用限制如下:
  一、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
      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
      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二、商業區:以建築商場(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為有
      礙商業之便利、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三、工業區: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並以供工廠所需之辦公室、員工單身
      宿舍、餐廳、福利、育樂及醫療等設備使用為輔。供工業使用及工
      廠所需之設備,於建廠時,應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並應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增建時亦同。
  四、行政區:以供公務機關之使用為主。
  五、文教區:以供文教機關之使用為主。
  六、倉庫區:以供運輸、倉儲及其有關設施之使用為主。
  七、風景區:以供維護或促進自然風景之使用為主。
  八、保護區:以供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維護天然資源之使用為主。
  九、農業區:以供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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