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得繼續為 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 之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 准修建。但以市政府尚無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使用。 四、經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