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得繼續為
  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
      之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
      准修建。但以市政府尚無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使用。
  四、經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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