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應即依照細部計畫興修公
  共設施、平整基地、整理分割後出租或出售予需地者建築使用或由政府
  保留作為興建國民住宅或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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