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
  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並應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
  )未審議完成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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