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十三條實施之更新地區得就下列各款情形,或其中之一而情
  形較為嚴重者,儘先劃定之。
  一、地區內大部分之建築物為寙陋之非防火構造,且建築物與建築物間
      ,無適當之防火間隔距離足以防礙公共安全者。
  二、地區內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違章建築特多,建
      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變曲狹小,足以妨礙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
      。
  三、地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高,容積率低,且人口密度過高者。
  四、土地低密度使用與不當使用。
  五、其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社會治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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