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內建築臨時性之展覽會場、裝飾門、裝飾塔、牌
  樓、施工架或其他類似之建築物於核准時應規定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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