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範圍之土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而合於本法 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興辦國民住宅或社區開發者。 三、經都市計畫指定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