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範圍之土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而合於本法
      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興辦國民住宅或社區開發者。
  三、經都市計畫指定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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