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時,應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及圖件正副本各一份,送市政府核辦
。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四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如以市地重劃進行整體開發者,所檢送之同意書
,僅須有土地權利關係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
地面積半數之同意。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與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