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計畫,市政府認為其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
  得請其修改。其應具備之書圖及附件與本法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不合者
  ,得令其補足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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