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內政部請求處理時,應同時繕
  具副本連同附件送達市政府,市政府應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意見,函送內政部核辦,經內政部受理之案件,市政府應自收到內政部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都委會予以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送內政部及
  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時,應即依本法第十九條至
  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八之一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市政府得視實際情
  形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或部分事項辦理,並得視地
  區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加列都市設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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