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申請人為辦理土地移轉、地價稅減免、工商登記、建築物用途變更等
    需要,均得依本須知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
    下簡稱都發局)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

二、應準備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向本府福利社申購,並依式填寫(每
        一份限填寫一個地段)。
  (二)本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於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申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正本)一份,但其地籍如有分割者,應檢附最新地籍分割謄本
        。
    附件一
    ┌───────────────────────┐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
    │申請書                                        │
    ├──┬──┬──┬──┬──┬──┬──┬──┤
    │申請│    │通訊│    │郵遞│    │電話│    │
    │ 人 │    │    │    │    │    │    │    │
    │姓名│    │地址│    │區號│    │號碼│    │
    ├──┼──┴──┴──┴──┴──┴──┴──┤
    │土地│臺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坐落│(地號請逐筆填寫)計  筆                │
    ├──┴────────────────────┤
    │      茲檢附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敬請惠予核發都市│
    │計畫公共                                      │
    │      設施用地保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書      份。│
    │                                  此  致      │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簽名或  │
    │                      申請人:                │
    │                                      蓋  章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註:請在所附地籍圖謄本將申請地號註明「ˇ」,以利作業。

三、申請手續:
  (一)檢具前項書件送聯合服務中心之發展局櫃臺收辦。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依附表(如附件二)之收費基準向臺北市
        銀行信義分行駐市府辦事處繳納規費。
  (三)憑繳費收據向聯合服務中心之都發局櫃臺領取證明書。
    附件二  附表
    申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之收費基準
    表
    ┌────────┬──────────────┐
    │申請筆數(以一個│應      繳       規       費│
    │地段為單位)    │                            │
    ├────────┼──────────────┤
    │土地在五筆以內者│每份收費新臺幣一00元      │
    ├────────┼──────────────┤
    │土地超過五筆者  │除依前項收費外,每增加一筆加│
    │                │收新臺幣二十元              │
    └────────┴──────────────┘

四、其他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證明或分區使用證明得合併申請之。
  (二)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證明,係依據都發局地籍套繪圖核發,如有
        誤差應依現地指示(定)建築線為準。
  (三)分區使用證明,係以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
        者為依據,如分區界線不明瞭,應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行核辦。
  (四)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五、依本須知申請證明之流程圖,如附圖(如附件三)。
    附件三  附圖
    申┌─────────────────┐
    請│申              請              人│←───┐
    臺├─────────────────┤        │
    北│一、申請書一份。                  │←─┐  │
    市│二、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    │  │
    都└────────┬────────┘    │  │
    市                  │                      │  │
    計                  ↓                   退 │合│
    畫┌─────────────────┐ 件 │  │
    公│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  │
    共│   (  發    展   局   櫃  臺  ) │ 書 │  │
    設├─────────────────┤ 圖 │  │
    施│一、收、發件(編號)。            │ 不 │  │
    用│二、輸入電腦登記及分文。          │ 合 │  │
    地└────────┬────────┘ 規 │計│
    保          一、0天│                   定 │二│
    留                  ↓                   ︶ │、│
    地┌─────────────────┐ 。 │五│
    及│承              辦              人│    │天│
    分├─────────────────┤    │  │
    區│一、審查書圖                      │    │  │
    使│二、核對都市計畫之地籍套繪圖。    │    │  │
    用│三、輸入電腦及列表建檔。          │    │  │
    證│四、決行。                        ├──┘  │
    明│五、用印。                        │        │
    流└────────┬────────┘        │
    程          一、五天│                          │
    圖                  ↓                          │
      ┌─────────────────┐        │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   (  發    展   局   櫃  臺  ) │        │
      ├─────────────────┼────┘
      │申請人繳費後領取證明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