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有效處理關渡平原輔導納管地區
違規使用及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地區違規使用之違反都市計畫法案
件,並兼顧行政能量,爰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特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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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本原則所稱關渡平原輔導納管地區係指臺北市政府關渡平
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以下簡稱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之納管
範圍,包含臺北市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設施用地(不
含自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詳附件一
);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地區係指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之
申請範圍,包含建物座落於西起老泉街四十五巷及樟山寺附近,東至
草湳地區,北鄰政治大學、指南宮風景區及國道三號,南至臺北市文
山區及新北市新店區交界處(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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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關渡平原輔導納管地區內違規營業使用,未依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
辦計畫向本府申請納管、申請經駁回或撤銷納管者;於貓空商圈專案
輔導計畫地區內違規營業使用,未在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申
請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經駁回或經廢止輔導資格者,經權責機關查
察通報有違規營業使用事實,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逕依都市計畫
法及本原則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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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有效遏止違規使用之情形,採二階段之裁罰處理,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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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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