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
  區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附近之住戶,商號(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
  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有關組織章程及任務。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及任務規定,由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轉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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