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主辦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徒步區計畫之擬訂、審查、公告實施及街道家具
、景觀設施之施作。
二、本府民政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三、本府工務局:徒步區道路工程、管線系統、植栽之施作、管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之防治及廢棄物之
清理。
五、本府交通局:貨物裝卸、交通動線及停車等之規劃及管理。
六、本府建設局:有證攤販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府警察局:無證或違規攤販之取締、廣告招牌之使用管理。
八、本市區公所: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由主辦機關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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