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府或民間團體擬訂徒步區計畫時應主動邀請當地居民參與,並於提請
  審委員會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開展覽三
  十日,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市民或團
  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
  意見,由審委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
  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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