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園之闢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園之開發,以優先考量生態環境,配合鄰近地區整體環境,塑造
      地域性特色,並維護既有歷史與紀念建築物、構造物、遺址,保護
      既有良好水體、植生物種及其他特殊地貌為原則。
  二、公園之規劃,以配合基地周邊之開放空間、水岸空間、重要公共建
      築物、商業、文化活動節點及其他都市活動,並能提供不同年齡層
      使用者安全、舒適、休憩等多樣性之活動空間與環境功能為原則。
  三、公園之設計,以納入生物多樣性之概念,並以考量水循環系統、二
      氧化碳與氧循環系統、有機物循環系統及熱循環系統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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