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之通道及出入口,除因地形條件特殊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應配合周邊社區主要人行動線及大眾運輸系統配設。 二、公園內應設置相互銜接之人行步道系統。 三、公園主要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並以無障礙通行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