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園之通道及出入口,除因地形條件特殊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應配合周邊社區主要人行動線及大眾運輸系統配設。
  二、公園內應設置相互銜接之人行步道系統。
  三、公園主要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並以無障礙通行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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