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及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審查、
    委員會審議兩階段。
    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
    並檢附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三、申請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
    如附錄一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基準、附錄二都市設計公
    共工程類審議圖件基準、附錄三都市設計與土地使用開發許可類審議
    圖件基準)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辦理掛號,發展局
    應於掛號確認圖說齊備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審查或預審應自受理掛號十四日內審查之。
  (二)委員會之審議,應自受理審議掛號四十五日內審議之。
  (三)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或回饋計畫內容、開發內容及允許獎勵
        容積與環境衝擊之疑義時,得列舉有關事項,並檢討圖說,申請
        幹事會預審。
  (四)依法令應作環境影響評估之都市設計審議案,得同時進行都市設
        計審議之作業。
  (五)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除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陳情、訴願案件
        或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外,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都市設
        計審議簡化程序辦理。
        1.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公有建築及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樓地板面積在二000平方
          公尺以下者。
  (六)受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於審查時得邀請當
        地地區性代表共同參與審議:
        1.建築基地面基達六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000
          0平方公尺之建築開發案。
        2.集合住宅類總住戶數量達二00戶之建築開發案。
        3.總樓地板面積達一0000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開發案。
        4.本府辦理之公共工程。
        5.依相關法令規定獲獎勵樓地板大於二五00平方公尺之建築開
          發案。
        6.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許可之開發案。
        7.古蹟及歷史性建築附近地區之建築開發案。
        8.其他有關社區公共福利或影響鄰近居民權益之開發案。
  (七)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其同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者,由發展局統一受理之。本府工
        務局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審查後,應將結論提送幹事會討論
        之。
  (八)經本會審議通過都市設計案件之圖說,各機關於審查時,除下列
        原因外,不得遽予變更:
        1.戶數、停車、高度、平面尺寸、立面尺寸微調者。
        2.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會類似用途互換者。
        3.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4.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5.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九)經幹事會審查完竣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到達之日起六個
        月內申請委員會審議。逾期應重新申請審查。
四、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都市發展局函送相
    關機關依決議辦理。
五、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詳如附錄四「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程序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表如附錄五「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表」。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作業程序表如附錄
    六「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