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都市設計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建
    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開發者,於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所依循,並加強本市基地開發之管理、
    維護山坡地環境之安全及建立良好的山坡地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
    山坡地建築開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範之規定。
二、基地之開發應配合本市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與防災計畫之整體
    發展政策,避免過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
    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衝擊影響,俾能維設本市山坡地之整體良好形貌
    ,並兼顧發展與保育維護。
三、基地之開發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其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以減少整地
    開挖面積為原則,且基地內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與相鄰開放空問或
    空地連接,以形成較大之保育環境,基地內並應設置公共步道銜接視
    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四、基地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應避免位於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
    過多及有礙基地排水功能之地區,建築物並以避免座落於填方區為原
    則;建築物座落於填方區者,應注意基礎承載及地質改良。
五、為確保基地公共安全及落實山坡地防災計畫,山坡地申請開發達一公
    頃以上者,於監測、檢測系統中應設置雨量觀測計,收集地區降雨資
    料,以提供微氣候資料分析、運用及管控。
六、基地之整地應順應地形地勢,其整地面以高低階層處理者,階層間應
    以擋土措施或護坡措施處理,並設置管理維護必要之路徑,且均應有
    適當之截排水設施;其整地面以護坡措施處理者,上下階垂直高度超
    過五公尺時,每五公尺應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之平臺,並設置平臺截
    水溝。
    前項擋土措施及護坡措施處理,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之穩定性分析成
    果及簽證。
七、基地申請雜項執照,其整地挖、填土石方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
    要點」規定,以區內平衡為原則,且挖、填土石方量差額應占總土石
    方量正、負百分之十以內。挖、填土石方總和數量,以申請基地面積
    計算,每公頃不得超過一0、000立方公尺,且挖、填深度除必要
    道路外,不得超過五公尺。
八、基地地下層開挖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
    下表規定:
    ┌─────────┬────────┬────┐
    │                  │地下層開挖面積占│        │
    │使用分區及用地種別│基地面積之比率  │備    註│
    │                  │(%)          │        │
    ├─────────┼────────┼────┤
    │第一、二種住宅區  │五十以下        │地下層開│
    ├─────────┼────────┤挖面積以│
    │保護區、農業區、風│法定建蔽率加百分│外牆牆心│
    │景區及各項公共設施│之十以下        │核計。  │
    │用地              │                │        │
    ├─────────┼────────┤        │
    │其他各使用分區    │六十以下        │        │
    └─────────┴────────┴────┘
    基地地下層開挖率,因基地地形、地質條件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
    准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九、基地臨街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開放空間:
(一)為建立山坡地之生態廊道及公共人行步道系統,基地應自建築線或
      基地內通路透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進深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
      者,可合併計算退縮進深。但基地臨道路退縮留設人行步道仍不得
      小於九十公分。
(二)基地臨道路,因地形地質條件需設擋土及護坡設施者,當第一進擋
      土牆於地面高度達三公尺時,其擋土或護坡設施應自道路退縮緩衝
      空間,且其退縮進深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步道設計材質與高層,應考量順應地形與地勢設計,並配以適當之
      排水及止滑設施。但地形條件特殊者,得階梯方式處理。
(四)基地內指定留設之人行步道,因地形、地質條件特殊,而經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准者,
      得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十、基地與毗鄰之基地境界線間,應設置災害緩衝空間,基地面積在二公
    頃以上者,應留設五公尺以上;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為保護區者,
    應留設三公尺以上,且應設置適當之落石防制柵,並以維持原有地形
    為原則。
十一、擋土結構設施之立面造型、色彩應與自然環境及建築物相互協調,
      並配合建築立面設計,加強表面材質細部處理。
十二、擋土結構設施及坡面,應依下列規定綠化:
  (一)設置於公共空間及公眾視野可及之護坡或擋土牆,其設計應以自
        然工法或景觀式擋土牆設計為原則,並配以景觀綠、美化處理;
        與自然地形相延續之人工坡面,其設計以配合相鄰自然地形整體
        設計為原則。
  (二)擋土結構設施立面,得利用植物之攀爬、懸垂等特性,進行擋土
        設施的垂直性綠化處理。
  (三)自然邊坡、護坡設施之綠化植生,應配合坡地的自然景觀,利用
        植物特性,進行具視覺層次性之坡面綠化及色彩計畫。
十三、基地綠化計畫,應依下列規定:
  (一)基地綠化計畫應依緩衝綠帶、護坡功能性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
        地盤綠化等特性,分別設計,並應回植原基地植物二分之一之樹
        種,及配合基
        地周圍既有綠覆林相整體設計配置。
  (二)基地綠化計畫應就現有植栽調查,並以圖面標示其分佈位置。其
        基地內樹高十公尺以上或樹高徑大於二十公分之單株喬木,或植
        物群聚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且具良好林相之喬木樹林或特殊稀有
        灌叢、地被,以原地保存為原則。
        但確有移植之需要者,得提出基地內移植復育計畫。
  (三)基地與毗鄰基地境界線留設之緩衝綠帶,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
        十,且該部份崙木綠覆率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基地地表不得裸露,且基地綠覆面積內應栽植之喬木比率,須占
        總綠覆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山坡地戶外停車場應順應地形、地貌分層設置,停車場週透應設
        置寬度一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停車場區內以喬木配合灌木及地
        被植物綠化為原則。
十四、基地面積超過二公頃者,聯外道路出入口以設置二處以上為原則。
      其中考量救災用途,提供車行主要車道入口應為八公尺以上、次要
      車道入口應為四.五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之設置並應檢討基地週
      邊環境交通衝擊分析。
十五、基地內所有公共或私設之管線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以避免破壞山坡
      地自然景觀。
十六、基地上如需設置水塔、變電箱、機房、蓄水池、污水處理設施等地
      面上固定之公用設施與設備時,應集中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公用設備
      區,且公用設備區並不得佔用緩衝綠帶或退縮地,其相關設施應與
      建築物配合設計或綠美化處理。
十七、建築物量體造型之設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設計應考量綠建築技術之應用。
  (二)建築物量體及高度應尊重既有山坡地地形天際線及相鄰建築之視
        野景觀。
  (三)建築物立面依山脈背景變化調和處理,避免單調連續之牆面線設
        計為原則;其立面長度超過三十公尺時並應有轉折變化之設計處
        理。
  (四)山坡地建築之屋頂型式應順應地形地勢,不以平屋頂為主要型式
        ;屋頂突出物及設備設施應以避免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
        原則;其設計建材及色彩應與建築物立面整體設計,避免暴露於
        公共性視野,以維設公共景觀環境品質。
  (五)建築物及設施之材料與色彩應因地形地貌處理色彩計畫,避免造
        成反光及炫光。
  (六)陽臺設置應兼顧視野環境景觀美化與服務之機能特性,並依其功
        能選擇適當之設置區住及陽臺深度,且配合立面造型整盤規劃過
        當之遮蔽設施。
十八、基地鄰近道路或永久性開放空間,除擋土牆設施外,應儘可能以綠
      、美化方式處理該部分界面空間。如確有必要設置圍牆時,其透空
      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十九、本規範中屬於「原則」性之規定,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規範之限制。
二十、本規範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