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營運虧損、業務緊縮
    ,須精簡人力,降低用人費成本,特依行政院訂頒之「事業機構專案
    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以建立移轉民營之條件而
    須專案裁減人員。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一百人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編列年度
        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四、適用對象:
    在本處之預算員額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遺規定之職員
    、技工、業務工、不定期契約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
    路線釋出之駕駛員。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
        採計。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
        1.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
          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其與依適用之退休、
          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2.前款資遣費較依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事業機構補足其差
          額。
  (二)加發給與:
        1.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或隨路線釋出之駕駛員及職
          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
          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發
          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或自民營
          業者接駛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
          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
          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月數發給(適
          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
          資遣人員,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惟屆齡退休日
          係在民營業者接駛日後者,其加發月數之慰助金擇優支給。並
          應於本要點實施期間內執行完畢。慰助金之計支,依勞動基準
          法平均工資計算。
        2.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最高得一
          次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
          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月支報酬,但聘用人員契約期滿日
          在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
          發給。
七、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不含聘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
        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
        ,其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
        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業務承受機關;其所領
        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
        金額之補償金。
  (二)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領取前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
        ,載明前項但書事項。
  (三)補償機關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保險
        人)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請原承
        保機關(保險人)通知原補償機關(原要保機關)收回原發補償
        金。
八、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
    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九、經費:由本處預提退休準備金及當年度預算支應;其不足部分,依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