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衡陽路歷史街區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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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臺北市衡陽路歷史街區建築物招
    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以為美化臺北市市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衡陽路歷史街區建築物,係指衡陽路歷史街區適用範圍:
    懷寧街以西有中華路以東之衡陽路兩側所臨之建築物。(如附圖一)
三、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廣
    告物管理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四、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及
    相關安全外,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之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面
        楣樑底。
     (2)招牌廣告之上端不得超過十一公尺,且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
        或女兒牆頂,但博愛路以東、懷寧路以西之衡陽路段地區,高度
        不得超過六公尺。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二十公分(含固定支物)。
     (4)同一棟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2.規格:
     (1)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所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正面總面
        積之三分之一。其上端之高度不得超過一.二公尺。
     (2)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算
        。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2)在七層建築物(或建築物第七層)以下之樓層,招牌廣告上端不
        得超過十一公尺或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超過建
        築物七層樓之樓層部分,其招牌廣告之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
        底部或女兒牆頂。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且不得突出建築線一
        公尺(含固定支撐物)。
    2.規格
     (1)在七層樓建築物(或建築物第七層)以下之樓層,招牌廣告之長
        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之三分之二,超過七層樓之樓層部分,其
        長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之三分之一。
     (2)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3.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三)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建築物騎樓簷下內側牆或騎樓頂版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式
        設置招牌廣告。
     (2)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2.規格: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懸吊型招牌廣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3.騎樓為拱圈構造者,其招牌不得遮蔽拱圈之造型,且拱圈下端三十
      公分內須有百分之八十之穿透率。
(四)樹立廣告
    1.位置:
     (1)樹立廣告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但廣告物上端不得超
        過四公尺。
     (2)樹立於屋頂之廣告塔(牌)應自女兒牆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且
        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但博愛路以東、懷寧街以西之衡陽路段地
        區不得設置。
     (3)建築物外牆不得設置電動字幕。
    2.規格:
     (1)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可視面積不得超過六平
        方公尺,且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入建
        蔽率。
     (2)樹立於屋頂上之廣告(塔)牌,其投影面積與屋頂突出物面積合
        計不得大於屋頂層面積之八分之一。
五、本要點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顏色及照明,應依左列規定:
(一)材質應為無接縫之軟性面材、金屬、石材、防火木質及其他高品質
      具有設計效果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二)廣告之照明應以投射式照明或隱藏式照明方式,並避免以霓虹燈照
      明,且投射式照明之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
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字體,應以中國書法字體為之。
七、廣告招牌應以原木本色、栗褐、重棗、焦黃、烏黑、藍青、金等七色
    為底板頻色,其字體應以金、石綠、烏黑、棗紅等四色著色。(顏色
    如附圖一)
八、本要點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附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八冊(84年版)83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