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南港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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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計畫指定應設置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開發基地,
    如附圖一。

三、本計畫之開發基地應配合留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提供舒適人行環境
    ,並以有頂蓋之規劃,保持二十四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應符合內
    政部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四、為延續都市活動與街道魅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與沿街商業空
    間或市民休憩空間整體規劃,提升可及性及活動性,作為地面層市民
    活動之延伸。

五、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得計入院落深度,且不計建蔽率及容積率;其形式
    、量體與位置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後調整之。

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依其區位及發展特性分為商辦會展段、社宅更新生
    活段、南港車站周邊核心段及北流青創段等四個分段(如附圖一),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商辦會展段:
        1.本段以促進地區商業與產業活動為目的。
        2.應規劃於建物第二層,以順暢連接區內人行動線及活動。
        3.考量活動期間人潮集中式大量疏散之需求,留設疏散緩衝空間
          。
  (二)社宅更新生活段:
        1.本段以服務地區通勤、通學為目的。
        2.本段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 R16社宅開發基地有效串連;各開
          發基地應至少規劃一處公共休憩空間,作為居民日常休憩活動
          之使用。
  (三)南港車站周邊核心段:
        1.以串連南港車站與周邊重大開發計畫轉運之人行動線為目的。
        2.轉運站東站及商三特用地,應適度放寬其人行空間尺度,以提
          供行人舒適且方向感清晰之步行空間,並應於動線節點規劃廣
          場空間,提供市民停留與活動聚集之功能。
        3.為促進南港車站區便利、順暢的人潮流動,後續應協調南港車
          站 BOT案各棟間一、二層東西向人行通道就開放時段、人行動
          線銜接進行檢討與改善,以實現本段步行系統之連通性與公共
          性。
  (四)北流青創段:
        1.以活絡市民大道側東區門戶主軸活動為目的。
        2.沿市民大道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商業活動及市民休憩空間整
          體規劃,以活絡東區門戶核心區塊之產業能量及都市活動。

七、人行空間尺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示意圖如附圖二: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人行通行淨寬及當層淨高應達四公尺以上。
  (二)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未與申請開發基地之建築物銜接整合或受開發
        基地條件限制者,其人行通行淨寬應達三公尺以上。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穿越建築內部時,通行淨寬應達六公尺、淨高
        度應達五.五公尺以上或兩層樓並設有垂直動線,以提供舒適且
        方向性清晰之步行環境。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地面應保持順平,遇高程差應以斜坡處理,
        且地坪鋪面應有防滑處理,以維持人行安全。

八、量體設計與都市景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量體設計以簡潔、輕巧、通透性為規劃原則
        ,鼓勵與建築物整合設計,並與周邊環境相調和。
  (二)跨越忠孝東路、南港路、市民大道或經貿二路等主要道路時,應
        保持視覺穿透性,其橋底淨高度應大於六公尺以上,避免對路上
        通行之人車產生視覺壓迫感。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夜間活動之延續,兼顧都市美學、節能
        等原則,對人行空間規劃適當之照明設計,創造良好夜間步行環
        境,尤以接近公共設施如車站、捷運站等周邊應加強公共安全照
        明;住宅區以提供行人良好的安全指引,盡量避免干擾住宅之私
        密性。

九、緊急疏散及避難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具備都市活動延續及防災避難之功能,各分段
        應指認至少一處之緊急避難疏散點,並於地區人潮活動節點或鄰
        近公共開放空間規劃有效疏散人潮、具直通樓梯與電梯等可獨立
        通達地面層之垂直連通設施,以兼顧日常使用與維護公共安全,
        其留設區位如附圖三。
  (二)前款垂直連通設施空間應具公開與明亮之特性,且於各層出入口
        處,預留寬度及深度均大於六公尺之緩衝空間;地面層出入口處
        應與地面層開放空間整合以供人潮集散,並與周邊公共人行動線
        銜接。

十、環境整合與景觀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提升都市景觀與都市活動,於維持人行順暢原則下,得適度放
        寬人行空間寬度規劃休憩平台與座椅,提供人行休憩、停留使用
        。
  (二)鼓勵結合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欄杆、休憩平台及座椅等進行
        綠美化設計,並應有澆灌系統之設置。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結構落柱、固定基礎部分應埋在地下,以維
        護地面層人行順暢。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地面層應結合周邊人行道、自行車道與開放空
        間整體設計,且整合紅綠燈、人行穿越道等交通號誌。

十一、指標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於人行動線交會及垂直動線轉換處考量設置
          指標系統,以提供行人方向指引與資訊指示。
    (二)指標系統之形式設計應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相整合,並結
          合智慧型設施規劃。

十二、倘因基地條件限制,適用本要點確有困難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不受本要點相關限制。